导读:盛一伦称,10月28日,乐漾影视公司既未支付片酬,亦未致歉,该公司复函,以未完成内部财务流程为由拒绝支付片酬。10月31日,其委托律师再次致函公司
盛一伦称,10月28日,乐漾影视公司既未支付片酬,亦未致歉,该公司复函,以未完成内部财务流程为由拒绝支付片酬。10月31日,其委托律师再次致函公司,表示因经催告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,正式解除双方签订的《艺人经纪合同》。11月15日,乐漾影视公司再次复函,以盛一伦违反经纪合同为由,称将暂停向其支付酬金及分成结算。
盛一伦认为,上述拖欠的片酬都是其早已完成拍摄的工作,且拍摄单位已经支付了酬金,经纪公司借口拖延支付,系恶意违约在先,且该公司并无支付欠款的意愿和能力。其解除经纪合同的行为,符合法律规定,合法有效。乐漾影视公司拖欠片酬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,故诉至法院,要求支付拖欠的片酬1051.5万元。
据悉,朝阳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。目前,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。